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權責劃分 ( 97 年 07 月 31 日)
第24條
本校大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大隊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指揮監督學生(員)軍事教育與生活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指揮監督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指揮監督學生(員)體技訓練與文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四、各級值星(日)官勤務核定及隊職幹部差假管理事項。

五、隊職幹部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六、學生(員)差假及建議報告處理事項。

七、學生(員)實習幹部輔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