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權責劃分 ( 97 年 07 月 31 日)
第22條
本校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主管差假時,奉命代理其職務事項。

二、本組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初步編製及審核事項。

三、本組業務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四、本組文稿初核或重要文稿撰擬事項。

五、本組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