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權責劃分 ( 97 年 07 月 31 日)
第20條
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 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例行文稿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處理事項。

三、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核定事項。

四、會議主持事項。

五、工作分配、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勤惰考核及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