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權責劃分 ( 97 年 07 月 31 日)
第17條
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

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

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核釋事項。

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

七、指揮監督各單位工作推行及改進事項。

八、警監(簡任)、警正(荐任)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及警佐(委任) 以下人員派免、遷調之核定事項。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事項。

十、主持及出席各項會議。

十一、其他重要公務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