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 102 年 09 月 24 日)
第7條
第五條所定慰問金,係因第三條所定人員故意所致者,不發給;因重大過 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主管機關依事實 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