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 102 年 09 月 24 日)
第3條
下列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殉職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

二、海岸巡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