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  ( 96 年 12 月 06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及服務機關、學 校。

經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 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報到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