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  ( 96 年 12 月 06 日)
第6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安置就養,其方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安置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 會) 所屬榮譽國民之家 (以下簡稱榮家) 就養。但其生活自理能力在 巴氏量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者,安置於輔導會所屬榮民醫院 (以下 簡稱榮院) 護理之家就養。

二、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 養。

依前項規定安置就養,其基準如附表。

受安置就養之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者,其安置就養仍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