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  ( 96 年 12 月 06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全殘廢或半殘廢,其認定標準準用公教 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