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  ( 96 年 12 月 06 日)
第14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者,由其相關中央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