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  ( 96 年 12 月 06 日)
第13條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準用本 辦法規定:

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二、於實習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 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期間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 ( 員) 生。

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