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  ( 96 年 12 月 06 日)
第10條
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之發給程序如下:

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醫師診斷證明 書及醫療費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二、安置於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就養所需費用,由輔導會向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

三、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所 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及該照護機構費用單據,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實發給。其費用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就養基 準。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各款所定費用發給情形,函復申請人或輔導會。

受安置就養人員,自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日起至安置就養之 日止,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 就養之費用,得依本辦法所定基準及程序申請補發。

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政府補助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 ;已達本辦法所定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