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之發給程序如下:
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醫師診斷證明
書及醫療費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二、安置於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就養所需費用,由輔導會向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
三、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所
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及該照護機構費用單據,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實發給。其費用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就養基
準。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各款所定費用發給情形,函復申請人或輔導會。
受安置就養人員,自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日起至安置就養之
日止,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
就養之費用,得依本辦法所定基準及程序申請補發。
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政府補助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
;已達本辦法所定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