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生活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
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
殘廢之日起,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層轉主管
機關核定: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務人員殘廢等級證明書或權
責機關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三、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
廢或半殘廢證明書。
前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自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殘廢之當月起發給
,並一次發給當年所餘月數之補助;次年起,由申請人於每年一月及七月
檢附核定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發給當年上、下
半年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