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96 年 12 月 06 日)
第5條
給與子女教養之方式如下:

一、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就學費用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

三、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之基準,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規 定,並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所發 生之費用為限。但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 程之學分費,不包括在內。

本人堪勝任職務,自上班之日起,停止給與第一項所定各項補助;已發給 之補助,不予追繳。

服務機關、學校得定期訪視給與教養之子女,並協助學齡前幼兒優先進入 公立托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