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96 年 12 月 06 日)
第10條
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時,由其服務機關、學校代為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