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8條
道路交通事故,除下列規定者外,由警察機關處理:

一、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者,由憲兵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

二、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且發生於高速公路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依其管轄移辦。

三、事故當事人或事故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 機關會同處理。但先行到達之機關人員應先予處理,事後依其管轄移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