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5條
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應依通知日期時間到 場說明或提供車輛駕駛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