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 物損壞之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 在十五人以上。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 漏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