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

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