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7條
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 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應予更正;其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