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 101 年 02 月 20 日)
第6條
需用前條資料應檢具公函,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資料使用目的。但 因犯罪偵防緊急需要,得以傳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