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附則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51條
拘留所除一般應勤簿冊外,應備置左列簿冊:         一、拘留所檢查簿。                   二、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                三、被拘留人紀錄表。                  四、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及保管袋。          前項簿冊及所內應用書表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52條
拘留所主任及員警績效優良者,每半年定期檢討獎勵;其有違反規定者, 視情節予以懲處。                  
第53條
警察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拘留,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5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