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基準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4條
拘留所設於警察機關內之適當處所,並應符合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之要 求。                        
第5條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 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第6條
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    前項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