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警察機關為拘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拘留人,應設拘留所。   
第3條
拘留之執行,應尊重被拘留人之基本人權,對其自由權利之拘束與限制, 應以公平合理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管理目的之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