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人員配置及勤務管理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14條
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 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應負拘留所勤務督 導檢查之責。

拘留所勤務督導由業務單位先編排督導計畫表,經主管長官核定後採機動 方式實施。於收容被拘留人期間每日日勤、夜勤及深夜勤均不得少於一人 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