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人員配置及勤務管理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13條
看守員警勤務交接時,應將被拘留人、保管財物、有關簿冊及拘留所鑰匙 等逐一點交,並將應特別注意之事項交付清楚後始得退勤。

看守員警勤務,雖已逾交接時間而接班之員警未到前,不得擅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