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人員配置及勤務管理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10條
拘留所服勤員警之調配,每人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度,每次服勤不得 連續逾四小時。                    拘留所被拘留人較多時,應酌予增加看守或備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