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 教育實施內容,涉及心理治療或精神治療者,應有相關專業人員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