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小組作成之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 建議,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期間及內容。

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每月不得少於二小時。

前項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於實施期間,經評估已無實施必要時,得終止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決定時,無須徵詢加害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