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資料,應即通知加害人依指定 之時間及地點到場進行加害人個案資料之建立,並於二個月內召開評估小 組會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資料,應即安排加害人接受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於其出監後一個月內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通知應載明指定之時間及地點,並以 書面送達加害人。

第一項個案資料之建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構 )、團體或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