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加害人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因加 害人工作、服役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時,得視實際情形協調加害人實際住 居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