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12條
加害人係受保護管束、有期徒刑經准易服社會勞動、緩起訴或服役之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之執行紀錄、成效報告、再犯危險 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等,儘速分別通知執行保護管束、易服社會勞動或緩 起訴之檢察機關、少年法院(庭)或服役(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