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10條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應依評估小組處 遇建議,擬定適當之治療及輔導計畫,並按次填寫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