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 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 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