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 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

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