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4條
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 同或類似,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安全防護裝備。

前項服裝之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通訊、安全裝 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