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7條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陪同被害 人到場陳述意見時,應恪遵專業倫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本法 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在場協助詢(訊)問之專業人士,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