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被害人為驗傷及取證時,應注意其身心狀 態及被害情況,並詳實記錄及保存。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證物之保存及移送,應注意防止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