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 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 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報作業,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詳實填載,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 或隱私,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