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2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協調醫院成立之醫療小組,應由該醫院院 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至少應包括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