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 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 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 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