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7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