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