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 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 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