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16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 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 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項隔離詰問 之措施。

審判長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 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