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16-1條
於偵查或審判中,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指定或選任相關領域之 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經傳喚到庭陳述,得為證據。

前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 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