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15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 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 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