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13-1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 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 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