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12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 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