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101 年 05 月 29 日)
第8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 送機關送達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 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